大道中文期刊网
证据不足《作女》盗版案张抗抗败诉

 
  作者:郭志霞

  因发现自己的新作《作女》被盗版并在"东方新天地"公开销售,为此将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的北京女作家张抗抗,昨天在市二中院一审败诉。

  昨天,作为原告的女作家张抗抗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其诉讼代理律师及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的副主任唐欣一同坐在了原告席上。他们起诉称,张抗抗创作的《作女》在今年5月份由华艺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但在今年9月6日,其在东方新天地商场的图书特卖场发现了盗版《作女》图书。他们说,华艺出版社为防盗版,在每本《作女》图书后都加贴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防伪标识,且正版图书的封面字是凸凹的,但在"东方新天地"购买的《作女》却没有。此外,后者的纸张质量与光泽和正版书也有偏差。

  为此,张抗抗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的此种行为已对张抗抗构成侵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书《作女》,就此事向张抗抗作出书面解释,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但其以前曾要求东方广场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则在开庭前撤销。

  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表示,他们只是出租经营场地给众商家,而并非涉案图书的销售者。张抗抗是在东方新天地的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市场销售部特卖场发现并购买的涉案图书,而仅凭购物小票上的东方广场现金收讫章不能认定其是涉案图书的销售者,所以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不同意张抗抗的诉讼请求。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在休庭20分钟后当庭作出口头宣判。法院认为,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不具有销售商的身份,而张抗抗拿到的购书小票出具方是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上面的现金收讫章却是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两者不符,所以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指控被告东方广场有限公司是销售者。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抗抗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其他评论 其他意见 发表意见 我有话说 回到首页 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