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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真 黄长怡 古远清:我只是说出真相 因为余秋雨的一纸诉状,搞了30多年学术研究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古远清于是成为传媒关注的焦点。前日,古远清教授来广州出席一个文学研讨会,会议间隙,他向本报记者独家透露了他与余秋雨的纠纷及官司的最新情况。 1.余秋雨是经过精心准备的 问:余秋雨选择在上海起诉,你住在武汉,你觉得这合理吗? 答:前天我已经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交了《关于再次变更管辖法院的申请书》,我认为余秋雨所说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地不在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该更换起诉地。 问:作为被告人,你对下一步的取证有何打算?你预计过在上海开庭可能遇到的困难吗? 答:我已经61岁了,现在手头有两个国家项目,我实在不想花时间到上海取证,而且取证之后上法庭,公开余秋雨在"文革"中的一系列表现材料,可能是对他真正的伤害。我要感激余秋雨,是他给了我合法调查"文革"史实的机会。 问:前年余杰讽刺过余秋雨是"文革余孽",引发了文坛震动,事情过去两年了,余秋雨为什么选择这个时候向你开火? 答:研究"文革"文学以笔惹讼是迟早的事,本人早有心理准备,对于我的"文革"史研究,他早就反感了。因为我是纠正他说的"文革"史实错误中文章较多、内容最具体的一个。这次他是有备而来,找谁,不找谁,在哪里起诉,他都精心准备过。 问:余秋雨不追究余杰的责任,他认为你是"造谣源头",你认识余杰吗? 答:我哪里有资格做"源头"?是胡锡涛的回忆录首次披露余秋雨在"文革"中三进"四人帮"控制的写作组的材料。关于余杰,我不认识他,我不可能影响他。2000年他和余秋雨论战的时候,我发表了一篇文章还有批评余杰,为余秋雨鸣不平的意思。 问:接到传票你是惊讶还是愤怒? 答:惊讶说不上,说愤怒也不确切,但确有抵触情绪。对文学批论和研究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把追踪、研究他14年之久的学者作为被告,便可知道这件事的戏剧性和荒诞性。我觉得他搞错了,如果我真的是对他的名誉造成伤害,第一被告应该是胡锡涛和刊发胡文章的媒体,其次才是我。 2.我的研究不是为了揭他伤疤 问:余秋雨认为你一直紧盯着他不放,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研究余秋雨的? 答:我对余秋雨的研究始于1988年。那时我对他的戏剧研究看好,曾写过专文评论他的戏剧美学研究成就,收在台湾版的一本专著里。后来他的《文化苦旅》赢得了一片喝彩。我由此萌生了研究他的创作道路乃至写余秋雨传记的念头。后来我又转入"文革"文学史研究,感到余秋雨是一个很好的个案,值得解剖。但又感到这里有很多盲点:如余秋雨何时正式参加"石一歌"小组,他先后在不同名目的写作组内用了多少笔名,其笔名的寓意是什么……所有这些,都是我准备写的《余秋雨传》乃至《"文革"鲁迅研究史》不得不详加考证的问题。 问:你的文章所用的史料难道就没有错误吗? 答:我在《文艺报》上发表的《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有个别史料运用得不够准确和有些判断有自相矛盾之处。余秋雨也有我同类的毛病。他竟然在庄重的起诉书中把大名鼎鼎的媒体《南方文坛》一错再错为《南方论坛》。我不是纪检干部,我不可能对权威知情人写的材料一一去核实取证,这在学术研究中是允许的。 问:如果是学术研究,为什么你会向传媒公开研究结果? 答:我的研究不是为了揭他伤疤,但鉴于余秋雨矢口否认这些往事,并倒打一耙说别人讲的事实真相是"政治谣言"和"政治诬告"或为了想借批名人出名,还把自己文过饰非的行为标榜成"留下为文和做人的起码规矩",我作为中国当代文学史料工作者,只好把别人披露的和自己调查了解到的真相说出来。所以我只是站出来纠正他材料上的错误。 问:你认为余秋雨应该忏悔,而且是替整个知识界忏悔? 答:我不要求他代表知识界忏悔,我觉得他应该反思。"文革"中的问题主要是时代的错误,不应过分追究个人的责任--尤其是一个刚出大学校门的青年。我们不能把"文革"中的问题迁怒于余秋雨一人。 问:以后你做"文革"史的学术研究会不会小心翼翼不敢说话? 答:我不会被封口,我会捍卫学者的学术研究自由。把正常的学术研究与诽谤他人名誉加以混淆,只能引起文学界的混乱。 3.我不靠打官司提高身价 问:你见过余秋雨吗? 答:我从未见过余秋雨,与他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和利害关系。我主观上不存在"用极端化的造谣方式""恶意中伤"他的动机。 问:你认为有和解的可能吗? 答:这不是以我的意志为转移的。应该说明的是,这次是余先生侵害了我的学术研究自由和讨论的权利,同时也侵害读者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 问:现在海内外华人媒体都报道了余秋雨状告你的新闻,这次来广州开会许多人都说,你的知名度一夜上涨啊。 答:我厌恶这种知名度!因为一个严肃学者是靠自己的研究成果说话的,而不是靠炒作和打官司提高自己的身价的。 问:你对余秋雨的总体评价是什么? 答:我认为他是优秀的散文家,在戏剧学研究方面也很有成就,但我否定他在"文革"中的表现。 问:你怨恨余秋雨吗? 答:谈不上。余秋雨比不上金庸,缺乏金大侠的气度和境界。不过,他状告我时不再像过去那样把批评他的人视为"受盗版集团所指使",这是一大进步。就这点而言,我内心感激余秋雨。 新闻背景 2002年6月25日,余秋雨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古远清侵害其名誉权,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原告称:"被告近两年来一再捏造事实,多次公开发表文章恶意中伤、侮辱和诽谤原告。其侵权文章刊登媒体之多,传播之广泛,历时之长久,对原告造成损害程度之严重实属罕见,直至关系到人命案件。"旁观者说 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诉讼 张颐武(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马桥诉讼"被告人): 1998年我打了一场众所周知的官司,法官第一次站在了作家和批评家中间充当文学批评的裁判----"马桥诉讼"。以我个人的经验,法庭判决的书面文字是不能替代文字批评结果的,它只会把尖锐的问题戏剧化,并且生出新的问题。任何一种诉讼都不能解决学术批评问题。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诉讼。 当然,余秋雨可能是想通过法律手段产生正式效应----止住潮水般涌来的谣言或者传言。在市场化时代为保护自己的市场和受众而与文学批评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对这一点我非常理解。但是我想,公众人物应该具备很强的抗压性,有更多平衡报道的能力,让读者在各种有利和不利的消息中自己去判断。 我仍坚持己见:文学批评不会就此结束。这几年文坛官司不断,这不得不让人深思:名誉权、言论自由度和法律的平衡点在哪里?法律能否解决文学问题?对文学批评对象的个人、历史进行检验是否就是名誉侵权? 诉讼两方都对"历史"小题大做 谢有顺(青年评论家): 我认为双方都是对"历史"小题大做。对于余秋雨来说,他在"文革"中的所作所为顶多只是个人行为,并不代表那段历史。个人留下的痕迹并不等于历史,毕竟"文革"是群体事件。如果回到历史现场看一看,余秋雨只是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他的行为能说明什么?所以对于他的过去我们不必追究太多,不能因为历史疑团而否定他对散文的贡献。 法院调查可以做出相对符合事实的判断----基本事实是什么?余秋雨有没有参加写作小组?他干了什么?导致了什么后果?余秋雨可能是希望通过法律认定来摆平百姓心中疑问。但是现在大部分官司的后果是:判决结果胜利,舆论却不利。相信余秋雨是充分考虑官司后果的----与其承受"诬陷"和"丑化",不如承受官司和舆论的可能后果。(《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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