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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挂通了查良镛(金庸)先生香港家的电话。因已有过多次交往,彼此都已熟悉。记者开门见山,直奔采访主题。 查先生对五位学者把自己告上法庭一事颇感意外。此前,他尚未收到此案的诉讼通知,也不知道内地的报纸已经披露了此案的诉讼内容。查先生表示,既然此事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他自然不会回避,会请自己的律师认真应对。因此,查先生不愿直接回答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而是授权有关知情者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以下是本报记者与知情者的对话。 问:据我所知,在这起诉讼前,金庸先生与文化艺术出版社(以下简称“文艺”)之间已经有过官司,后来却没有下文。现在怎么会又出现新的诉讼? 答:金庸先生与“文艺”之间的诉讼,因有文化部的一位领导和新华社的一位领导出面调解,金庸先生已同意接受调解,和解的条款也已在商讨中。根据和解的精神,双方不得公开对外界发表对于对方作不友善的透露或攻击。金庸保持君子风度,虽和解不成,但尊重调解人的友谊与善意,一方面拒绝向传媒表示任何为自己辩护的言论,另一方面也通过律师,向有关法院表示:尽管估计宣判对自己有利,但因和解商谈正在进行中,希望法院延缓宣判。谁知有人却在此时另行提起了诉讼。 其实,金庸所谓的“聪明的盗版”,纯粹是指出版商而言,尤其是指云南人民出版社(以下简称“云人”)。金庸对所有的作家、教授都表示友善和尊敬。曾有读者拿着金庸的小说请他签名,金庸一看是“云人”出版的书。而金庸从未与“云人”订过任何出版合约,显然是盗版无疑。“文艺”出版社在上海状告“云人”违约出版,可见“文艺”也认为是盗版。至于是“聪明的盗版”还是“愚蠢的盗版”,问题并不重要。 除了“云人”外,“文艺”方违反合同的事实也是十分明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未经原著作人同意,将出版评点金庸小说的权利授予台湾出版商、香港出版商、云南及陕西出版社,并由此取得重大金钱利益。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5条。 二、原合同第三条中有以下约定,乙方(文艺)充分尊重甲方之作品完整性权,举凡评点工程之凡例、进程、评点人选诸项,均先期征得原著作者查良镛(即金庸)先生同意,查良镛先生有权通读或抽检评点文字,并有权否决其不宜不妥之处,乙方应全部遵照。 但“文艺”的评点人选,却未征得查先生同意,并借口评点稿篇幅过巨,未交金庸先生审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只有金庸本人才有权许可评点者评点本人著作(比如许可中央电视台摄制他本人的著作)。评点人根据已经违约的失效合同,来评点金庸的著作,而未得到金庸本人的书面同意,本身已属于侵权行为。如果五学者坚持状告金庸,金庸表示将考虑向法庭提出侵权赔偿要求。 四、原合同第7条规定:上述著作中文简体字版的定价由乙方(“文艺”)规定,全套不少于人民币800元。但“文艺”原价580元的《评点本金庸武侠小说全集》现价只卖290元。明显违约。 五、原合同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乙方(“文艺”)应向甲方支付版税稿酬每版定价×10%×发行数,以美元支付,每年结算两次,分别为6月及12月。乙方应在1997年12月23日前出版至少10000套,应于1998年6月30日前支付版税,至少为两万套即应付美金至少20万元。但至2000年8月10日止,“文艺”未付分文。 “云人”称已将金庸的版税如数给“文艺”(人民币8万元)请“文艺”转交,但“文艺”未转交给金庸。 问:五位学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金庸告上法庭,他们列举的事实主要是金庸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的话。金庸当时说这些话主要针对谁? 答:金庸先生所针对的当然是出版商,而决不是评点者。评点者不满的是,金庸说他们评点得不好。他们可以说金庸的小说写得好或不好,金庸或任何人当然也有权说他们的评点好或不好。评点也是一种文艺创作,对艺术创作或任何著作,认为内容不好,形式不佳,都属于自由评论,并非人身攻击。一个人写了文章或对他人作品作评点,任何读者都可说好或不好,都可以公开表达。何况金庸所说的差的评点,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他认为有些评点是极好的,例如严家炎教授的,冯其庸先生的,陈墨先生的,有些十分精彩。 王春瑜先生(原告之一)是金庸的朋友,金庸对他的有些评点很看重。去年金庸的香港明河出版社出版一套两卷本《武侠小说论卷》,其中收入了王春瑜先生的一篇文章《论武侠小说中的蒙汗药》。当时编者不想收入,是金庸先生十分坚持之后才收入的。 在其余评点者中,评点的内容也并非都不好,也有许多佳评佳句,但不容否认,评点中有不少是粗糙之作,滥竽充数。如在金庸先生原作上作的眉批,说“这句写得很好”,“这段写得很紧张”。有些评点则将一些悬念点破了,还有评点者不尊重原著的风格和作者的个性,将西方文学批评的大量辞藻,堆砌在金庸的原著之间。 但金庸先生希望申明的是,他对出版社违约行为的批评,与冯其庸先生毫无关联。冯先生当初的创意,与出版社后来的违约,其间并无因果关系。 问:五位学者已经以“侵犯名誉”为由,将金庸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已于8月1日受理。金庸将如何面对这起官司?金庸会不会出庭应诉? 答:金庸还未收到法院的通知。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说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金庸自然会认真对待这起诉讼。但金庸先生强调,侵犯名誉需要有明确的内涵:有没有侵犯?谁侵犯?侵犯了谁?如何侵犯?等等。综上所述,“聪明的盗版”,对象是出版社,而非评点者;作为原著的作者,对部分评点原著内容表示不满,是金庸应有的权利,莫非你评点得不好,还要金庸违心地说好?更何况金庸的所指,并非针对某位评点者,只是针对部分评点内容,作“反评点”。金庸自己不会出庭应诉,但金庸会委托他的律师参加这场诉讼。因为在五位原告中,王春瑜先生与他已经相识15年,彼此感情一直很好。金庸为人的原则之一是不与朋友对簿公堂。更何况金庸从未想过要“侵犯”朋友的名誉,包括对另四位学者。5位学者可能并不了解这次“评点”的全过程,尤其是出版社违约的那些事实。 问:有媒体称,金庸先生拒收法院的传票,是否有此事? 答:金庸近几年来身兼三地大学的教学工作(浙江大学人文学院院长、英国牛津大学高级研究员、澳洲墨尔本大学教授级院士),来往三地,不在香港定居。从未收到过法院的传票,也不会拒收,如果收到,会委托律师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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